致: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舒子平律师、袁烽律师出席公司于2001年4月18日在 公司召开的2001年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1年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1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董事会决议,于2001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股东大会公告(下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8日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1年4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375, 659 ,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04%,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2000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2000年度公司监事 会工作报告》、《2000年度公司财务决算的报告》《200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和《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全票通过上述报告和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舒子平 袁烽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