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它有关法规,本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的199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海南省证券委员会琼证办(1994)15号文批准,现将本公司1993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案
    本公司1993年股利分配采取送股和送现金相结合的形式,每10股送4股,另每10股派现金0.36元。送红股后总股本增至11200万元。
    二、分红对象
    截止94年7月18日下午3∶30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大洲股东、法人股东及内部职工股东,为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新大洲股票从7月11日至7月29日停止托管与转托管。
    新大洲股票的除权日为94年7月19日。
    三、分红办法
    1、新大洲公众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于7月22日后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2、在海南省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在册的新大洲内部职工股股东红股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红股。
    3、尚未办理托管手续的内部职工股东,请持股金收据、证券帐户卡、身份证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办理托管的同时,红股直接托管于指定证券商处。
    4、新大洲法人股股东持股权证、证券帐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于7月22日后到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由公司统一到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股份证明书。
    5、新大洲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办理领息手续。
    6、内部职工股股东的股息直接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派发。
    7、深圳地区及海南地区已托管公众股股东的现金将通过其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保证金或资金帐户,其他地区已托管公众股股东的股息由所在地证券登记机构负责发放。
    四、本次送股期间新大洲股票不停牌。
    五、本次所送的红股交易起始日为7月22日。
    六、咨询地点:海口市金贸港澳大厦19层。
    电话:(0898)851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