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大洲A
    股票代码:00057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4 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4 号
    邮政编码:250014
    联系电话:0531-6599679
    三、股份变动性质:法院司法拍卖减少
    四、签署日期:2005 年3 月4 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减少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轻骑集团、我公司、出让方:指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新大洲、新大洲公司、新大洲A 或上市公司:指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受让方:指通过本次司法拍卖获得新大洲法人股的18 家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持股变动:指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因司法拍卖转让所持有的新大洲4000 万股发起人法人股(占新大洲公司总股本的5.43%)的行为。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民事裁定书》:指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历执字第365 号《民事裁定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批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4 号
    注册资本:伍亿元
    法人证书登记号:3701001802779
    组织机构代码:26431836-2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轻骑”牌系列摩托车、助力自行车、电动车的开发、制造、维修和销售;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农业种植开发;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普通机械、塑料制品;机械、电子工业技术咨询、转让及交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加工压铸件及机械。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37010226431836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4 号
    邮政编码:250014
    联系电话:0531-6599679
    二、实际控制人说明
    轻骑集团为国有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由其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三、公司董事情况介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张家岭 董事长 370104421021261 中国 中国 王利民 副董事长 370104521017001 中国 中国 杨仁发 董事 370102470321211 中国 中国 李树意 董事 370102531108251 中国 中国 陈广银 董事 370111630930441 中国 中国 彭毅 董事 370102530706253 中国 中国 孙丰和 董事 370103630920055 中国 中国
    前述人员无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轻骑集团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我公司直接持有新大洲发起人法人股128,449,600 股(占新大洲总股本的17.45%),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由于我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借款4164 万元到期无法归还,该银行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4 年10 月10 日将我公司持有的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00 万股,交由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给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等18 家企业,2004 年11 月16 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2004)历执字第3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所拍卖的股票各归买受人所有。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我公司对新大洲的持股数将减至88,449,600 股(占
    新大洲总股本的12.02%),为新大洲第二大股东。
    我公司不存在对新大洲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新大洲公司也未对我公司提供担保,我公司不存在损害新大洲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公司所持新大洲股份除本次转让的4000 万股发起人法人股外,均被质押和司法冻结。本次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历民初字第4195 号民事判决书,在轻骑集团到期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于2004 年10 月10 日将轻骑集团持有的新大洲发起人法人股4000 万股交由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
    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股份拍卖给18 家公司,其中: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买受21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2853%;丹阳市长江摩托车消声器有限公司买受15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2038%;天津摩托集团有限公司买受3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4076%;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买受28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3804%;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受14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902%;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买受28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3804%;重庆市志成机械厂买受43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5842%;浙江嘉利工业有限公司买受21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2853%;上海竞帆鞍座有限公司买受43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5842%;无锡市佳元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受14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902%;浙江金辉机械有限公司买受22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2989%;浙江和日摇臂有限公司买受14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902%;玉环航空机械有限公司买受14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902%;浙江恒勃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受14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902%;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受21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2853%;上海巩诚电器有限公司买受29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3940%;重庆华龙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受14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1902%;浙江今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受15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2038%。2004 年11 月16 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 2004)历执字第3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股份归买受人所有。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新大洲A 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我公司及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新大洲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除杨仁发同志因担任新大洲公司董事其持有的新大洲流通股20149 股被冻结外,其他人未持有新大洲流通股份。
    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六章备查文件
    1、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4195 号《民事判决书》;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历执字第365 号《民事裁定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由于我公司内部公文传递出现失误的原因,致使公告未能及时发布,在此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岭
    签署日期:2005 年2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