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有关委托资产管理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资产管理情况概述:
    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海南格方网络安全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资产管理委托协议书》,将闲置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委托国泰君安进行资产管理。委托期限自2003年6月30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资产管理的年收益率低于或等于4%时,国泰君安不收取业绩报酬;资产管理的年收益率高于4%时,超过部分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国泰君安。该委托事项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03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
    二、委托资产管理的实施情况:
    上述资金经过国泰君安一年的管理,现已到期。本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收益人民币35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无对外委托理财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