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公司现将有关补交税款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原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在1994~2001年期间,从供货单位取得的285份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发函协查,确认为虚开发票,税款合计4,429,027.37元。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察局以琼国税稽处字(2003)第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补交上述税款。
    由于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合并入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与日本本田工业株式会社和天津摩托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资运营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合同之规定,上述税款应由本公司承担处理责任。
    鉴于对虚开发票单位尚可追索,本公司补交之税款可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向虚开发票单位追索补偿,故不会对本公司损益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稽处字2003第11号);
    2、本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天津摩托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声明和保证及承诺的协议书》。
    
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