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3年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韩金福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并授权委托韩立彬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经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本议案,并决议如下:
    经董事会研究,同意本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亿元给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使用。借款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借款期限为自2003年1月13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季度结算,由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在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公司独立董事陈戈、李春海先生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本次向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是由于公司目前资金较为充裕,并且短期内无对外投资意向,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经与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协商后作出的,该事项符合公允性原则。本公司持有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47.33%的股权,为关联交易。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还款应有充分保证。借款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