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为10,026.58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虽然本公司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尚未达到重大事项披露标准,但该等诉讼、仲裁事项将对本公司2002年度及2003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董事会遵循对股东负责的原则,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序号 被告单位名称 受理日期 诉讼及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涉及金额(万元) 1 武威市飞翼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2002.12.15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 2 武威市永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2.12.15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6.2 3 铜山县藤裕农机贸易中心 2001.6.27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93.06 4 南京金蛙股份有限公司 2002.7.9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419 5 南京大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2.7.9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35.94 6 山东宏力集团有限公司 2001.6.27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436 7 山东光明机器厂 2002.11.20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972.21 8 安徽砀山县宏达农机公司 2001.1.5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7 合计 10,026.58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或仲裁情况
    1、2000年9月27日,我公司与武威市飞翼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武威市永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了《限期付款转帐协议》,同意将山东双力集团欠我公司的货款200万元,转由被告一偿还。至此被告一共欠我公司货款202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2月20日,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担保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两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我公司于2002年10月15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清偿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2,294,680元;(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武威市飞翼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且经其股东(自然人赵林普和俞丰桂)确认,我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被告人申请书,请求法院变更其股东为被告。目前此案正在受理期间。
    2、 2000年9月28日,我公司与武威市永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武威市飞翼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了《限期付款转帐协议》,同意将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欠我公司的货款200万元,转由被告一偿还,还款期限为2000年12月20日,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担保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未按期归还全部欠款。2001年2月5日,经与被告一协商,被告一同意承担东昌公司欠本公司的500,000元债务。至2002年4月30日,被告一尚欠我公司款项共计662,000元。2002年5月21日,我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协议,被告一承诺7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但此后被告一仍未按时支付,被告二亦未对662,000元中的162,000元履行连带偿付责任。
    我公司于2002年10月15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清偿欠款66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6,299元,合计人民币748,299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162,000元欠款及利息2224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武威市永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且经其股东(自然人赵林普和俞丰桂)确认,我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被告人申请书,请求法院变更其股东为被告。目前此案正在受理期间。
    3、本公司与铜山县藤裕农机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我公司为其提供柴油机。截止诉讼日共欠我公司货款493.06万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我公司遂于2001年6月27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货款493.0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6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偿付我公司货款4,491,460元,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56,477元。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也未能按期履行判决。我公司于2002年4月13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被告始终未能付清,现正委托徐州铁路法院执行。
    4、本公司与南京金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本公司为其提供柴油机。截止2002年8月22日,被告长期拖欠我公司巨额货款1,419万元不还,我公司遂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文凯、李伯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义林、周敦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02年8月22日下达民事调解书,我公司与被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被告于2002年9月10日前向我公司偿付货款1,419万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00,520元由被告承担。日前此案正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5、本公司与南京大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本公司为其提供柴油机。截止2002年8月21日,被告长期拖欠我公司巨额货款32,359,373元不还,我公司遂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文凯、李伯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白根、徐月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02年8月22日下达民事调解书,我公司与被告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被告于2002年9月10日前向我公司偿付货款32,359,373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12,317元由被告承担。日前此案正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本公司与山东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我公司为其提供柴油机。2000年12月19日,我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0年12月25日前将所欠我公司货款降至1000万元以下。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至诉讼之日尚欠我公司14,566,965.19元。本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566,965.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后被告付给我公司20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晓东、徐健,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国辉、郭强到庭参加诉讼。判令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我公司14,366,965.19元。
    判决后,被告未在判决生效后按期履行,2002年4月13日,我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此案尚在执行中。
    7、本公司与山东光明机器厂(以下简称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我公司向其提供柴油机。至2001年年底,被告累计积欠我公司货款1,600万元。我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1,600万元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期间,经重新对帐,被告累计欠款数额为29,722,058.71元。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目前此案正在受理期间。
    8、本公司与安徽砀山县宏达农机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双方于1999年6月18日对帐明确,被告共欠我公司货款2,051,740元。双方约定,2000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但除2000年11月支付30,000元外,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全部协议。我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我公司货款2,021,7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5日受理后,于2001年2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晓东、徐健,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华、王铁环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调查取证,于2001年3月5日最终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货款2,021,74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0,369元由被告承担。双方未表示异议,亦未上诉。但被告未能在判决生效后履行,我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此案尚在执行中。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诉讼、仲裁起诉书、判决书、调解书
    2、本次公告原件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