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4月25日召开了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1996年度预分方案等事项,决议如下:
    一、1996年度利润预分方案:
    本公司1996年经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孰低原则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为23070900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和10%公益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83210549.08元。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决定再增提20%任意公积金计48739666.48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4470882.60元。根据本公司发行B股时于1996年10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公司1996年度股利分配政策(该政策规定本公司9月份发行B股之前的盈利及1995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只属全体A股股东所有,B股股东不得分享)以及本公司在发行B股时向B股股东所作的“一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增资扩股”的承诺精神,拟决定对1996年度实施如下分红方案:
    1、本公司9月份前的利润及1995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拟向全体A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36元人民币(含税)。计算公式为:
[(可分配利润-95年结转利润)×8/12+95年结转利润]÷252000000 =[(134470882.60-4517894.52)×8/12+4517894.52]÷252000000 =0.36元
    按此方案实施,本公司须向A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计9072万元人民币(含税)。
    2、鉴于B股资金参与公司经营的时间尚短,同时为保持A、B股东同股同权,决定将本公司8月份之后可供A、B股股东分配之利润全部滚存到1997年度分配。
    以上预分方案尚须提交股东年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本公司1996年股东年会决定定于1997年6月18日在本公司工会会议厅召开。
    特此公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