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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9 证券简称:长城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23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22日在公司招待所多功能厅召开,会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05年4月12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到会董事12名,6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5名董事授权委托(肖水龙董事委托任德祚董事,王卫民董事、陈志坚独立董事委托张强独立董事,王剑志董事、李生国董事委托范明董事);1名董事缺席(夏传文独立董事因公出差在外),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任德祚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1)

    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该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审议关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详见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在重大信息收集、报告方面的职责、程序和要求,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及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部门盖章后四小时内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在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拟将某重大信息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拟就某重大信息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知道或应当知道某重大信息事项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某重大信息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4.重大信息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信息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二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7.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6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4.出现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下列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5.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0.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2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22.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流水线连续五个工作日停工停产等);

    23.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发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做好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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