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证明书显示,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我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201,408,36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8.97%)质押给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为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对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所质押股份已从2004年11月11日起冻结。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