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四川省证监会川证办(1995)33号文批准,现将1994年度分红派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4年度股利采取分派现金股利方式,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公司代扣代缴税项后,个人股东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1.60元。
    二、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1995年11月28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川长钢股东。为了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川长钢股票从199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川长钢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1995年11月29日。
    三、分红派息方法
    1、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川长钢公众股东所分派的现金红息直接划入到其在托管证券商处开设的保证金帐户。1995年12月1日后,可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前往领取。
    2、川长钢国家股内部职工股股东(即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红息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发放。
    3、川长钢法人股的现金红息由四川证券交易中心负责发放。
    四、本次分红派息期间川长钢A股票不停牌。
    五、咨询地点:四川省江油市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8244)652384
    传真:(08244)221106
    邮政编码:621701
    联系人:郭勇、王学权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