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1995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了避免决议公告中第四条第1款、第2款有关94年度利润分配的内容使读者产生歧义,经本公司最大股东四川省冶金工业厅(持股38,915.5万股,占总股本62.75%)川冶(1995)财字第109号批复,现对决议公告中有关94年度利润分配作如下补充说明:
    1、年度净利润17,165.02万元按以下办法分配:提取10%法定公积金1,716.50万元;提取5%公益金858.25万元;提取净利润的72.26%计12,403.44万元作为分红基金;其余12.74%的净利润计2,186.83万元转入1995年度分配。
    2、本年度增资配股所配股票与现有股本62,015.5万股共同享有94年度12,403.44万元分红基金的分配权。配股工作完成后,每股分派现金将低于0.20元(含税)、高于0.16元(含税),具体视配股后的股本情况而定。
    3、其他条款不变。
    另外,经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本公司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规定了出席会议资格为持有或委托持有本公司股票10,000股的股东,忽视了小股东的权益,在此本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致以歉意。
    特此公告。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