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独立董事于2002年12月27日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公司与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转让其他应收款协议书》,形成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此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对优化本公司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2.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4.根据川投长钢集团公司董事会已决定进行本次关联交易,并有能力做好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处置工作,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字:张强、苏天森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