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18 日下午在公司本部召开一九九五年度 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代表本公司发行在外股票4813616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7 .62%。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下列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一九九四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一九九四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财务决算及一九九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利润分配及增配股方案:
    1、年度净利润17165.02万元按以下办法分配:提取10%法定公积金1716.50万 元;提取5%公益金858.25万元;提取净利润的72.26%计12403.44万元作为分红基 金,按目前股本62015.5万股计算,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 其余12.74%的净利润计2186.83万元转入1995年度分配。
    2、本公司50万吨特殊钢新区项目一期工程炼钢系统将于1995年9月破土动工, 开工资金通过增资配股解决。增资配股方案为:以现有股本62015.5 万股全体股东 按每10股配2.5股。国家股、法人股配股权可向社会转让,国家股、 法人股转配部 分在国务院做出规定前暂不流通。每股配股价定为2.25元左右。所配股票享有1994 年度利润分配权。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为一年。以上配股方案还需经证券主管部门 审批。
    3、配股工作完毕后,即刻进行1994年度利润分配。目前股本62015.5万股加配 股实收股本共同享有12403.44万元分红基金的分配权。
    五、审议通过由刘亦工先生接替谢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俞勤先生接替陈洪金 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固定资产盘盈进行帐务处理的议案。
    以上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经四川省江油市公证处公证, 决议有效。
    
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