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周健出席公司2002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3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第7、8两项议案,因交易对方协和钢管是公司控股股东四川 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参股企业( 集 团公司持有协和钢管49%的股权)。协和钢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向该公司出 资并出租部分资产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已于2002年4月23日, 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江油市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德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454,454,725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5.3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2,638,000股, 占公 司总股份的3.25%。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6、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审议关于向四川长城协和钢管有限公司出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向四川长城协和钢管有限公司出租部分资产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所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
    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7、8 两项议案有利害关系,在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没有计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健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