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 年7 月31 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7 月27 日至2006 年7 月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7 月27 日至2006 年7 月31 日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7月27 日9:30 至2006 年7 月31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招待所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苗长江先生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87 人,代表股份514,443,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1%。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471,733,225 股,占非流通股份总数的86.2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6%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74 人,代表股份42,710,149 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28.8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4%。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90,100 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 0.060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共1160 人,代表股份41,861 ,723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 28.298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2%。
    (3)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共107 人,代表股份758,326 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0.512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9%。
    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全文详见2006 年7 月13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ptt://www.cninfo.com.cn)。
    五、提案表决情况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股东类别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514,443,374 480,404,236 33,404,538 634,600 93.383 流通股股东 42,710,149 31,771,011 10,304,538 634,600 74.387 非流通股股东 471,733,225 448,633,225 23,100,000 95.103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结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7,517,000 同意 2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4,000,000 同意 3 徐薇 1,816,649 反对 4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0 同意 5 陈加生 986,400 同意 6 中国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950,000 同意 7 张志慧 800,000 同意 8 谢博华 738,300 同意 9 王恒智 725,600 同意 10 詹伟 576,143 反对
    3、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