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6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诉 泸州市建陶厂贷款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之为担保一案,泸州市人民政府与有关 部门多方磋商,为维护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函(96)56号文件决定,泸州市建陶厂所欠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本 息,由泸州市政府支付。为此,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已于1996年9月26 日向四 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