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案件受理情况
    (1)受理机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向我公司送达起诉状时间:2005年5月18日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市分行
    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8年11月23日为参股公司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市分行签订了累计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借款后已偿还部分借款,尚余885万元逾期未还。现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市分行起诉我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偿还885万元本金及145万元利息共计103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正准备资料积极应诉。因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以球磨机等设备对我公司担保进行了抵押反担保,公司正采取相应措施向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追偿,力争减少损失。
    3、关于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1994年8月出资1213.8万元参股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21%。因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危机,多家银行已对其提起诉讼,公司1994年对兆峰陶瓷(泸州)外墙砖有限公司的1213.8万元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公司前期已对该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42.8万元。
    4、上述诉讼事项及投资损失,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5、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