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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G海德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2-08-2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德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简称“信达清算组”)诉被告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泰集团”)、海德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998年8月5日,国泰集团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信达公司向国泰集团发放2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年,海德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国泰集团逾期未能归还该笔贷款本息,信达清算组承接信达公司的债权后,诉至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国泰集团偿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并由海德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对国泰集团2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信达清算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担保、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01年11月8日、2001年12月18日、2002年3月28日、2002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判决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信达公司清算组与海德公司间争议的借款担保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信达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信达公司清算组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如国泰集团未能偿还信达清算组的上述债务,则海德公司将承担国泰集团不能清偿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部分40%的赔偿责任,即可能给海德公司带来约1200万元的或有损失。

    四、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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