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公司接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该案是于 2001年6月6日委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由于该期间我司股东更替,内部人员 流动,公司现任董事会于6月29日才到位,对该判决及有关担保事项不了解, 故未 及时披露该事项,仅此,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中国银行南通市港闸支行诉南通开发区东阳工贸公司(简称东阳公司)与海南海 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德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99 万元。 该案在我司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东阳公司结欠中行港闸支行借款本金199 万元和自 1999年6月21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 海德公司对东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该案判决书中记载,东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凤于2001年5月25 日到庭参 加诉讼,同时判决书又认定东阳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事实,且认定“东阳公司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因此丧 失,其应对本公司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
    海德公司认为,法院在第一被告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受理案件,并能 传到其原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而执行阶段却认定第一被告已经被吊销,因此 要求海德公司全部承担该债务,而海德公司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由于本 案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已过,上述判决已生效,对此,我司将委托律师对该案进行 申诉。同时,海德公司在积极地与债权人协商处理该事宜。
    海德公司对该笔担保事项一直未掌握,并未曾披露。目前公司正落实担保具体 的事宜。
    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