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6月1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武汉长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长兴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简称“武汉招行”)的借款本金1600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同日,公司与嵊州市祥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嵊州祥源”)签署《支付承诺书》,由嵊州祥源为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
    该项贷款已于2004年6月17日到期,债务人长兴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6月19日、2004年7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4年8月25日,武汉招行、长兴公司及公司三方签订《还款协议》,长兴公司承诺在2004年8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欠息814371.85元,2005年4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公司对长兴公司前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兴公司追偿。
    2004年9月6日,公司收到嵊州祥源发来的《确认书》,对于前述应由长兴公司归还的款项,嵊州祥源承诺,对公司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由其负责履行,因履行该担保责任所获得的对长兴公司的追偿权由其享有。嵊州祥源已按前述还款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该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武汉招行、长兴公司及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
    2、嵊州祥源《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