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7月3日,公司股东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简称“海南中行”)与公司股东海南海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基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海南中行将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768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转让给海基投资,转让总价款7,686,000元。(具体情况详见2003年7月8日、2003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4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海南中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获得批准的告知函》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转让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04]96号),经中国银行总行及财政部批准,同意海南中行将其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7686000股转让给海基投资,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转让总价款7,686,000元人民币。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南中行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海基投资将持有公司股份157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1%,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海南中行及海基投资将依据上述批复文件,办理有关股权过户手续。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海南中行与海基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海南中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获得批准的告知函》;
    3、《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转让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