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1999年8月,武汉长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长兴公司)与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简称武汉招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标的18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七个月。公司原经营班子在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具了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时原董事长也签发了《资金使用确认书》,确认同意公司为长兴公司在武汉招行180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长兴公司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归还贷款。2001年9月武汉招行诉至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对长兴公司在武汉招行的18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2001年9月14日、2001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相关各方协商,武汉招行同意在由公司继续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的前提下,将长兴公司尚余的1600万元本金转为正常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5.31%。长兴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期归还贷款。
    2003年6月16日,公司与本公司前任大股东嵊州祥源签署了《支付承诺书》,嵊州祥源承诺:
    (一)嵊州祥源承担公司需要支出的下列费用:因公司为借款人长兴公司对编号2003年营借字第06078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及公司为实现自身权利而(需)支出的一切有关费用,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整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
    (二)嵊州祥源采取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的书面同意:
    1、嵊州祥源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嵊州祥源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在长兴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公司因提供担保所需承担的支付责任由嵊州祥源承担。
    2003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武汉长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贷款16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2003年6月18日,公司向武汉招行签发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长兴公司在武汉招行的借款本金1600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上述两份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武汉长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洲区阳逻镇汽渡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火明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原料及产品、石化器材及设备批发零售。汽车加油及洗车服务。
    该公司与本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通过上述担保,有利于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由于嵊州祥源向公司出具了《支付承诺书》,使得公司不承担实质性的责任,充分降低了公司的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公司1999年8月为长兴公司向武汉招行借款1800万元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长兴公司与武汉招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3、公司与武汉招行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4、公司与嵊州祥源签订的《支付承诺书》;
    5、武汉招行《关于琼海德对长兴公司1999年8月在我行贷款1800万元的担保责任解除的证明函》
    6、长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