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公司及伊莎贝尔矿泉水海南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简称南航支行)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此前已多次披露。(详见2001年9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1年年度报告、2002年半年度报告)
    2003年1月9日,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即原海口市新华区法院,简称龙华区法院)(2002)新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以资抵债协议》确认债务本息为502.444373万元并达成和解,龙华区法院据此裁定:
    一、将浙江耀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诸暨分公司位于海口市南宝路9号欣安花园B座2104F、2105E、2107D、2108E的四套房产,抵偿公司结欠南航支行68.8660万元的债务。
    二、将澄迈惠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老城镇盈滨半岛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9333平方米)、澄迈惠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老城镇盈滨半岛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6666平方米)、澄迈惠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老城镇盈滨半岛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7000.35平方米),抵偿公司结欠南航支行432万元的债务。
    三、剩余债务人民币1.578373万元,公司用现金支付给南航支行。
    另,鉴于公司与南航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时,公司无偿债能力,故公司与海南祥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祥海投资)签署《代偿还债务协议》,由祥海投资以第三人的身份代位履行《以资抵债协议》中的义务。日前,公司已将上述祥海投资代公司偿债的款项归还。至此,公司南航支行的借款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
    特此公告。
    
海南海的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备查文件:
    1、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
    2、公司与南航支行签署的《以资抵债协议》。
    3、公司与祥海投资签署的《代偿还债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