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未及时归还诸暨市轻纺化建公司(简称“化建公司”)项目保证金的事项,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1日做了披露(详见200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http://cninfo.com.cn)。200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上城区法院”)(2002)上执字第1101-2号、112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上城区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杭证经字第42737号公证书,根据化建公司的申请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化建公司同意,上城区法院裁定如下:
    属被执行人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南海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99%股权、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18%的股权以人民币3000万元、250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变卖款人民币5500万元偿还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诸暨市轻纺化建公司的项目保证金。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2)上执字第1101-2号《民事裁定书》
    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2)上执字第1101-3号《民事裁定书》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