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02年12月9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2)上执字第1101-1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海南海德房地产开发公司99%的股权、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18%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作为中间人,为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创安公司)、诸暨市轻纺化建公司(简称化建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保管了项目保证金6000万元。因创安公司与化建公司决定停止项目合作,公司应将作为中间人保管的上述项目保证金无条件全部退还给化建公司。有关各方于2002年11月25日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公司应在2002年11月27日前退还保证金。并于同日在杭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债权强制执行公证。
    由于公司未能如期归还代保管的6000万元项目保证金,经化建公司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杭证经字第42737号公证书,于2002年12月6日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海南海德房地产开发公司99%的股权、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18%的股权。公司经营班子正与有关各方积极协商,争取尽早妥善解决该问题。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2)上执字第1101-1号《民事裁定书》
    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附查封财产清单)
    3、杭州市公证处(2002)杭证经字第42737号公证书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