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德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2002)海中法经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简称“金盘支行”)诉原审被告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海德公司承兑协议担保纠纷一案做出再审判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998年8月,国泰公司与金盘支行签订四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金盘支行为国泰公司开具总额1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金盘支行与海德公司分别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抵押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保证合同》,约定海德公司以其价值人民币6700万元的一条高速纺织机生产线为上述四份银行承兑汇票设定抵押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于国泰公司未能如期足额缴足票款,致使金盘支行垫付1640万元。1999年8月5日,海口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国泰公司偿还金盘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6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各笔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海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担保、诉讼事项,公司已于1999年中期报告以来的定期报告中及2001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进展情况
    经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请再审,海口中院现已审理完毕。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海德公司以公司的财产为国泰公司申请1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的规定,金盘支行与海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无效。金盘支行、海德公司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金盘支行对担保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
    海口中院再审判决:撤销海口中院(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国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盘支行偿还人民币16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各笔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收,即1999年6月9日前按万分之三计收;1999年6月10日起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收);海德公司对上述164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不能偿还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原判决结果,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再审则判定公司对上述164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不能偿还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判决为再审一审判决。
    四、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口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经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