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5月 25日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4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2年 5月25日上午9:00在海口市制药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额96,028,324股, 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47.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有关资产的议案》;
    8、《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议案》;
    9、《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200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