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悉海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时间:2002年2月21日
    2、诉讼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3、《民事判决书》下达时间:2002年5月16日
    4、《民事判决书》送达本公司的时间:2002年5月24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海口办”), 委托代理人张静波、蔡芳,该单位法律顾问。
    2、被告: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1996年3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贷款美元290 万元, 贷款期限为9个月。同时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以本公司隆基大厦B座1—10层 7843 平方米房屋作为该贷款抵押物。1996年12月,本公司与上述债权人又签订了短期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966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 同时也签订了抵押合同, 以本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市制药厂土地3821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该贷款抵押物。 2000年5月,华融公司海口办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享有了上述二笔贷款的债权。 近 几年,本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债务,华融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将本公司诉之 法院。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以(2002)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 书》作出如下判决:
    1、轻骑海药公司10日内偿还华融公司海口办29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数额的本 金及利息(利息从1996年3月26日至1996年12月2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 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1996年12月27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轻骑海药公司10日偿还华融公司海口办人民币9966万元的利息(从1996 年 12月19日至1997年12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从 1997年12月20日至确定的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
    3、华融公司海口办对抵押财产7843平方米房屋和38213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 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843元,保全费750500元,保全实际支出费 600 元, 合计 1511943元,由轻骑海药公司负担。华融公司海口办已预交756271.5元, 由轻骑海 药公司直接支付给华融公司海口办。尚未交纳的755671.5元,由轻骑海药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本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