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近日收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2002)琼(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最大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下称:“华融公司海口 办”),于2002年1月4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1.5亿元财产进行查封, 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海口市业里村工业 大道南侧土地(地号为G0039、G0040,面积382131平方米) 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归被申请人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海口市金融贸易区 A9-2 小区(地号为Q0323,面积3954.68平方米)的百分之六十五土地。
    上述被查封土地在被查封期间, 未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设定抵押、 出租和其他转移产权行为。
    另本公司近日还收悉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执字第156 号《执行通知 书》。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本公司与北京四环科技开发公司之间的 债务纠纷案,并要求公司于2002年2月4日前履行(2000)琼二证字第1250 号公证书所 确定的还款义务,偿还北京四环科技开发公司欠款1,561,511.09元 ,逾期不履行的, 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