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1)济经初字第227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1998年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贷款3600万元,中国轻骑集团有限 公司(下称:“轻骑集团”)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此债权后转移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海口办”)。2001年6 月海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融公司海口办委托海南省洋浦经济开 发区人民法院以(2001)洋浦执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将轻骑集团持 有的海南新大洲法人股拍卖所得款23886765元偿付华融公司海口办,至此轻骑集团 履行部分担保责任。现轻骑集团就此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并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二千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七百六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 价值的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