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1年12月11日在海口市制药厂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即 2001年11月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1日在海口市制药厂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6 名, 代表股份983536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6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维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