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于200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请求,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本院拍卖的4500万股新大洲法人股所得拍卖款为5040万元,扣除本案应执 行款额25013235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2090万元,利息、逾期罚息和逾期付款双倍 债务利息2,149,310元,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费和评估费313,575 元, 拍卖佣金 116.8万元,拍卖公告费3000元,股票过户手续费4.5万元及交易印花税20.16万元) ,尚余25,386,765元。但由于涉及本院执行的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的其它案件,余款暂不能交付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因此,你公司要求将4500万 法人股的拍卖款转入你公司帐户再转入华融公司海口办帐户的请求实际无法操作。
    二、本院在本案中所作的法律文书均可作为你们核对帐目的依据,而并非必须 通过两次转帐的方式来确认你们之间的还款关系。
    特此答复。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