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22日,对 本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间质押借款合同 纠纷案即已进入执行程序进行了公告。2001年9月27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1)海中法字执字第191-2号《民事裁定书》,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因本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海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于2001年9月15 日对被执行人中国 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且已质押给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37,011,575股“ 轻骑海药”国有法人股进行了公开拍卖。2001年9月21日,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拍卖成交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 称竞买人深圳市南方 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0.32元的价格竞得了前述“轻骑海药”37,011,575股国有 法人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 )琼二证 字第1554号拍卖公证书。现买受人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清了全部价款 人民币11,843,704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且已质押给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海南 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轻骑海药”,代码000566)37,011,575 股国 有法人股,按每股人民币0.32元的价格,过户给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