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之间欠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中止后进入了执行程序。近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执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中国轻 骑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要求本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所欠 债务9400万元人民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普城华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中 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37011575轻骑海药国有 法人股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11288530.38元。 因本公司和中国轻骑 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37011575股轻 骑海药国有法人股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以清偿其债务。
    本公司董事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