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 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已于2001年4月结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 )海中法 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必须向本公 司支付欠款3026629.80元和违约金1009426.6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4730.20元, 但海 口市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一直未能还款。
    近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执字第698-1 号民事裁定 书,对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至今未执行上述判决发出强制执行通知,裁定如 下:查封海口市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北侧的23232 平 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Q0176号),责令其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一天内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