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之间关于2100 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有关情况已公告。 因此案由中国轻骑集 团有限公司以其押有的海南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4500万股作为该笔贷款质押, 为本公司21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9 月本公司和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贷款担保事宜签订了反担保 协议,在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责任的同时,本公司同意用相应的 财产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保证其财产不受损失。 双方约定: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若起诉本公司且不管是否做出判决,也不论是否被依法执行,中 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并对本公司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
    现因本公司官司败诉 , 法院已查封了中国轻骑集团拥有的海南新大洲法人股 4500万股,轻骑集团因此面临巨大损失。于是,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向山东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二千 二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公司 董事会对此将重点关注,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