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法规,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的199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经1994年5月10日第二届股东大会通过,并经琼证办函〔1994〕13号文批准,现将本公司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内部职工股股东享有每10股送5股红股,另派1元现金,社会公众股股东享有每10股送2股红股。
    二、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1994年8月15日下午3∶30分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在册的全体海药股东、内部职工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及国有股股东,为保证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海药股票从1994年8月8日至8月26日停止托管及转托管。
    海药股票的除权除息日为1994年8月16日。
    三、分红派息方法:
    1、属于上述分红派息对象的海药公众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于8月19日起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2、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在册的海药内部股股东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内部职工股托管回执在其托管的证券商处打印其拥有的红股。
    3、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持股权证、证券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办理托管后领取股份证明书。
    4、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持股权证、证券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登记部办理领息手续。
    5、内部职工股的股息直接在其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四、本次送股期间海药股票不停牌。
    五、本次所送的红股交易起始日为1994年8月19日。
    六、咨询地点:海口市海秀大道51号,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898)6784581
    
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