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1、案件受理时间:2005年3月9日
    2、诉讼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3、《民事判决书》下达时间:2005年4月27日
    4、《民事判决书》送达本公司的时间:2005年4月30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再审人(原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药房地产公司"),系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力宏
    委托代理人:王治平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证券大厦七楼
    2、被申请人(被告):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成立
    委托代理人:雷斌
    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168号
    3、起因:海药房地产公司与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投资合同纠纷案系1993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公司董事会就此案的有关情况进行过公告,详见2002年年报,2003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及2003年7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此案反反复复断断续续长达四年之久,期间曾经法院协调达成和解。二次重组后,公司对原历史遗留案件进行了清理,对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口海阳装修实业公司〈下称:"海阳公司"〉)与海药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问题。因此,海药房地产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05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324.20元。
    本案1、2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2244元,由海药房地产公司和诚利集团各负担一半,鉴定费由诚利集团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为本公司其他应收款,已计提过90%的坏帐准备。本次判决若能顺利执行,对本期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的金额约为3420291元。
    六、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