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换届选举,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均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004年4月2日前,公司接受上述提名人的提名,并请提名人认真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的书面材料,提名人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的意见,以及被提名人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声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在200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上述材料及董事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且无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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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