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近日获悉,下属子公司海南轻骑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226号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如下,详情见公告全文。
    一、基本情况:
    1、诉讼财产保全事项的受理时间:2003年6月5日;
    2、诉讼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3、民事裁定书送达本公司的时间:2003年7月8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诚利集团”);
    2、被告:海南轻骑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海药房地产公司”)。
    三、本案纠纷的起因:
    1993年2月8日,海药房地产公司与海南金宇工程集团公司(下称:“金宇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由金宇公司负责承建其位于海口市龙华路住宅楼一栋。合同造价96万元。工程结束后,海药房地产公司按工程合同书给付工程款33.8万元,尚欠工程款62.2万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后金宇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诚利集团。2001年以后,原告拟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法院因故未作判决。近期,诚利集团为追索工程欠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公司价值196万元的财产。
    四、裁定情况:
    2003年6月5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查封海南轻骑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广东省阳西县城总体规划20区的土地使用权。
    海南轻骑海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裁定已于近日提出异议。
    五、董事会的意见:
    此事项纯属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股东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1、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
    2、《工程合同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