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在公司本部八楼808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名,代表股份56,602,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军道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补选公司董事、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经审议同意常玉贵、张玉环、权稳延辞去公司董事。补选马永庆为公司董事,其中56,602,198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增选苑羽鸣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56,602,198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增选薛来前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56,602,198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补选董事、增选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03年5月30日本报本公司公告2003-016附见)
    2、审议了《关于投资认购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详见今日本报本公司公告2003-021)。经过表决,以0票同意,56,602,198票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弃权。会议认为,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20日确定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数额为4600万股,不符合我公司董事会决议精神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因此,决定放弃本次对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认购。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力律师参加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韩力律师参加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对出据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3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会议于2003年6月3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及登记办法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6,602,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补选公司董事、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投资认购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补选公司董事、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关于投资认购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反对,决定放弃对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认购。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及监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力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