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西安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原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韩力律师参加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对出据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会议于2002年9月1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及登记办法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7236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审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审议《关于出售西安民生大酒店资产的议案》;4、审议《关于投资建设西安民生新世界购物广场的议案》;5、审议《关于为西安民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贷款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力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