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 合同。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投资概述
    本合同由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年4 月1日在北京签署,投资主体为:资产委托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 管理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董事局已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决议,同意签署上述合同。 表决情况 为10票同意,董事孟夏玲因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回避表决。无弃权和反对票。
    二、委托协议主体介绍
    协议的主体资产管理方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朱利,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亿元, 企 业类型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自 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该公司为综合类券商。
    三、委托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的委托投资范围为拟上市或已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 券、基金等。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02 年4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15日止。双方违约责任为:委托方因提前终止合同使该资 产造成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管理方承诺对委托资产本金的完整和安全负责,其雇员 有欺诈、重大过失或恶意违约行为使委托方资产遭受损失由管理方担。当委托资产 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或达到6%时,管理方免收管理费。 委托资产的实际年收益率高 于6%时,超过6%的部分,公司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五分成。
    四、委托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利益。其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该委托 投资在当市场发生急剧暴跌时,有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对公司的收益可能有一定影 响。
    五、备查文件
    1、 委托资产管理合同;
    2、 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