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2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詹军道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6,584,32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0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2,19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200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6,58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200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6,58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6,58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四)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6,58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4,779,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六)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6,58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9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力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