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方案,已于1995年4月22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于1995年8月20日经临时股东大会予以确认,会议公告见8月21日《证券时报》。会议决定同意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转让配股权或认购部分配股。关于法人股东配股事宜的征询函已发出,多数已于8月20日之前复函。敬请尚未复函而意欲认购本公司配股的法人股东于9月4日之前与公司证券部联系,逾期未联系或未复函者,均视为同意转让配股权。联系电话:(029)7215324联系人:马明庆
    特此公告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