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7日,在公司本部八楼808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9名,代表股份57,244,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军道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以下提案:
    1、审议《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57,244,312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200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57,244,312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3年度公司净利润为24,319,357.2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431,935.73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2,431,935.7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6,629,079.5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6,084,565.38元。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3年末总股本202,007,0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20,200,702.40元。2003年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57,244,312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关于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57,244,312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公司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其中57,244,312票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力律师参加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