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对2003年度的盈利作出预测,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的投资风险。发行人董事会承诺发行当年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将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重要提示
    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宏源证券”)本次增发不超过12,000万股A股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14号文批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与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发行。对网下机构投资者的配售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
    3、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询价发行方式。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12,0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询价区间请投资者留意于2003年9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12,000万股A股询价区间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其在优先认购权以内的获售申购优先获得足额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售申购超过其优先认购权的部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6、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但行使优先认购权除外,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申购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7、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初始配售比例,不设立回拨机制。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之外,其他获售申购按照网上、网下相同比例进行配售。
    8、本次发行期间,宏源证券股票于招股意向书摘要公告刊登当日2003年9月17日(T-3日)上午停牌一小时,申购日2003年9月22日(T日)至2003年9月24日(T+2日)全天停牌,发行结果公告当日2003年9月25日(T+3日)上午停牌一小时(上述日程安排遇不可抗力顺延)。
    9、本次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1、选择网下申购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的“宏源证券”社会公众股如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合计数来计算可优先认购的股数,但报单申购只能在其中一家营业部进行。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网下申购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于2003年9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刊载于下列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13、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醒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投资者将可能承担由于申购不到本次增发股份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下列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宏源证券: 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根据发行人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本次发 行人增发不超过12,000万股之行为 主承销商: 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 指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由各具有承销 资格的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 发行总量: 指本次新增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股票 最终发行数量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根据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 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要,协商确定的最终发行数量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 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 指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外,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了深交所A股股东帐户的境内 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申购新股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 了深交所A股股东帐户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及其 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机构投资者。其中:证 券投资基金指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成立六个月以上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次发行公告中有关规定的申购,包括但不限于 申购帐户、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申购资金等规定 获售申购 指所有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 优先认购权: 指有效申购价格等于或高于发行价格的原社会公众股股 东可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的10:2.5比例优先认购 网下申购日(T日): 指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日期,具体时间为2003年9月22日 9:00至15:00 指定时间: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 11:30,下午1:00至3:00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总量不超过12,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3亿元。最终发行量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二)发行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五个交易日成交均价(每日总成交金额除以每日总成交股数)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具体的询价区间将于2003年9月19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高于询价区间上限和低于询价区间下限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三)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重要日期 具体时间 工作内容 停牌安排 T-3 2003年9月17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 上午9:30-10:30 上与网下发行公告、路演通知 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T-2 2003年9月18日 路演推介正常交易 T-1 2003年9月19日 股权登记日,公告询价区间 正常交易 T日 2003年9月22日 网上、网下申购,网下申购定 停牌一天 金缴款 T+1 2003年9月23日 网上申购资金到帐,网下 停牌一天 申购定金验资 T+2 2003年9月24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 停牌一天 发行价格,计算配售比例, 通知机构投资者缴纳网下 配售余款 T+3 2003年9月25日 公告配售结果,网上配售 上午9:30-10:30 股票发售,网下申购补交 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余款或退款 T+4 2003年9月26日 网上申购款解冻,网下申 正常交易 购资金验资 T+5 2003年9月27日 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 正常交易 帐户
    (五)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10:2.5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与配售
    (一) 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和网上的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排序和统计结果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3年9月25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二)发行价格确定后,配售的具体处理原则是:
    1、若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不获发售。
    2、若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则可以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即:如(网上、网下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小于或等于(最终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则可足额认购;如(网上、网下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高于(最终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可按以下配售比例认购。
    配售比例=(最终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3、按比例配售时取整数股,不足一股的部分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申购方式、价格和股数的规定
    (一)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但行使优先认权除外。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在股权登记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东,则其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申购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二)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询价区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申报价格价位。
    (三)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量下限为20万股,超过2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通过网上、网下申购总数量(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12,000万股。
    (四)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证申购及持有数量符合要求,申购必须通过自有股票帐户进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机构投资者可在一张申购表上填写不超过5个价位的申购报价,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量单独有效。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在申购区间内的有效价位上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但每张申购订单上均须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不同申购数量,一经申报不能撤单。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填写预约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填写不清、资料不实、未按时提交的预约申购表无效。
    (六)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购程序与配售
    (一)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票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前办妥股东帐户的开户手续。
    (二)预约登记
    自2003年9月22日(T日)9:00时起,主承销商开始接受预约申购。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从报刊上剪下复印或按格式制作,并按要求填写《宏源证券增发预约申购表》(见附件),认真填写申购数量、申购价格和退款银行帐号等,并提供相应的备案资料(见附件主承销商声明),在2003年9月22日(T日)下午3时前将该表及资料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后请来电确认)。
    机构投资者将填好的申购表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该申购表将被视为该机构投资者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缴纳定金
    本次预约申购采取缴纳定金的方式。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每申购1股缴纳定金4元。并在2003年9月22日(T日)下午3时前将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一定要注明资金用途为"宏源增发预约定金"),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上述经主承销商、见证律师核查无误的预约申购,方为有效预约申购。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指定银行帐号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6510003025076003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汇款用途:"宏源增发预约定金"
    凡未能在2003年9月22日(T日)15:00前汇出并且在2003年9月23日(T+1日)12:00前到帐,未足额缴纳申购定金或填写《宏源证券增发预约申购表》有误的机构投资者,其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本次网下申购定金由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9月23日(T+1日)进行验资。
    (四)缴纳认购股款
    1、2003年9月25日(T+3日)综合网下簿记情况及网上电脑交易系统统计的有效申购情况,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发行的发行总量和发行价格;(2)有效申购总量;(3)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4)网上优先认购后的剩余股票的配售比例和数量;(5)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情况、配售比例及数量、所需补交的认购股款金额。
    2、《发行结果公告》刊登后,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所缴申购定金将抵作应缴股款,所缴申购定金少于应缴股款部分应于2003年9月26日(T+4日)17:00(该时间是指定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前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所缴申购定金超过应缴股款部分在2003年9月25日(T+3日)退还。对于未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于2003年9月25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于当日将其缴纳的申购资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申购款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按有关规定归发行人所有。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股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将被取消其认购资格,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承销团所有,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网下机构投资者补交的认购款由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9月26日(T+4日)进行验资。
    (四)本次发行联系方式
    联系人: 高剑虹 夏中轩 熊学勇
    本次申购指定传真:010-66568142,010-66568143,
    010-66568144, 010-66568145
    本次申购指定电话:010-66568146,010-66568147
    010-66568540, 010-66568708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3:00
    投资者请于发送传真10分钟后拨打上述电话查询是否收到。
    (五)法律见证
    本次网下申购过程聘请天勤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配售不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发行人拟于2003年9月18日(T-2日)14:00-18:00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办法
    发行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八楼
    电 话:0991—2301870 010—62230980
    传 真:0991—2301779 010—62294199
    联 系 人:于帆、高俪娟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010—66568959 010—66568012
    传 真:010—66568021
    联 系 人:高剑虹 夏中轩 熊学勇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6日 2003年9月16日
    主承销商声明:
    1、拟申购发行人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可从报刊上剪下复印或按格式制作,或从主承销商网站(www.chinastock.com.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宏源证券增发预约申购表》,填写过程中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2、申购表填妥并签字盖章后,连同机构投资者股东帐户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缴纳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在2003年9月22日(T日)15:0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后请来电确认)。同时在申购缴款期截止日15:00时前将申购定金汇出并且在2003年9月23日(T+1日)12: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银行帐户(一定要注明资金用途为"宏源增发预约定金")。
    3、填妥并签字盖章后申购表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对主承销商发出的不可撤回的要约。经主承销商、见证律师核查无误的预约申购,方为有效预约申购。任何未在上述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全部有关文件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或未将定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均为无效预约申购。
    4、本次发行的服务电话、传真号码及联系人如下:
传真 010-66568142 010-66568143 010-66568144 010-66568145 联系电话 010-66568146 010-66568147 010-66568540 010-66568708 联系人 刘文成 熊学勇 高剑虹 夏中轩
    投资者请于发送传真10分钟后拨打上述电话查询是否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