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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2 证券简称:宏源证券 项目:公司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7-0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30日在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332,489,850股,占公司总股份518,745,150股的64.09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田国立董事长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二、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三、通过《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四、通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五、通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实现税后利润39,589,276.10元,提取10%的一般风险准备金3,958,927.61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958,927.61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1,979,463.81元,加上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57,850,818.92元。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也不转增股本。

    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为:

    1.200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在年终进行;

    2.公司实现净利润的50%以上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2002年度未分配利润不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

    3.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送红股的形式,现金占股利分配的比例为20%以上。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该政策进行调整。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六、通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七、通过《关于续聘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费用40万元。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八、通过《关于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决定聘请2003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有关事宜。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九、通过《关于审议<董事聘任合同(范本)>的议案》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十、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增发新股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增发新股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04年6月30日。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十一、通过《关于申请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债券的议案》:同意申请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债券,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具体授权如下:1、发行利率、期限等及其确定方式;2、是否设置担保及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安排;3、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制度;4、发行方式;5、决定其他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事宜。

    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决议有效期至2004年6月30日。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十二、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按姓氏笔划排序):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逐项表决选举于新玲(女)、田国立、许志超、华冠雄、何加武、陈玉华、陈维中、贾放、夏乾元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刘文华、刘惠勇、李成章、金立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董事任期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29日。

    1、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于新玲为公司董事;

    2、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田国立为公司董事;

    3、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许志超为公司董事;

    4、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华冠雄为公司董事;

    5、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何加武为公司董事;

    6、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陈玉华为公司董事;

    7、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陈维中为公司董事;

    8、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贾放为公司董事;

    9、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夏乾元为公司董事;

    10、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刘文华为公司独立董事;

    11、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刘惠勇为公司独立董事;

    12、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李成章为公司独立董事;

    13、同意332,489,85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有效表决票数的100%,选举金立佐为公司独立董事。

    十三、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按姓氏笔划排序):逐项表决选举王文学、邓小刚、冯丽英、高天仓、谢玉清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推选王德孝、罗力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职工委派监事。以上监事任期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29日。

    1、王文学,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2、邓小刚,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3、冯丽英,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4、高天仓,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5、谢玉清,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十四、通过《关于转让所持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转让所持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十五、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增设副董事长职位,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条款如下:

    一、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主持会议,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时,由到会全体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到会董事未推选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二、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三、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四、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332,489,8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金黎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该所金黎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备查文件

    1、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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