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5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资产剥离处置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持有的12家上市公司法人股按评估值抵偿对我公司的应付款。2002年6月,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祥龙电业等十二家上市公司法人股按评估值冲抵公司对其的应收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2年6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公告)
    由于受让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电业”)法人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2.35%,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2]236号《关于同意豁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祥龙电业”股票义务的函》批复:同意豁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祥龙电业”股票义务。
    现将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后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你公司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举办实业项目”的规定,承诺在三年内转出上述受让的股份,收回现金,而且承诺在本次受让后三年内不收购祥龙电业流通股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持有祥龙电业32.35%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祥龙电业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祥龙电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祥龙电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